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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振洲:违纪员工解除案例解析二
2016-01-20 42601
违纪员工解除案例解析二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一直是最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劳动关系问题,尤其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员工违纪行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往往会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实践的操作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履行哪些程序,才能将由此引发的争议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甚至于零风险呢?在此,笔者通过案例形式,对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单方解除中的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案例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甲所在单位A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乙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乙所在单位B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与乙之间的劳动合同。 三、丙涉嫌抢夺罪被法院审查起诉,丙所在单位C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与丙之间的劳动合同。 四、丁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劳动教养,丁所在单位D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与丁之间的劳动合同。 五、戊因为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戊所在单位E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与戊之间的劳动合同。 六、王某涉嫌抢劫罪,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法院在法庭宣布“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王某所在单位当天知道了其被判刑的消息,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当时王某还未收到判决书。 问题1:如何界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甲,拘留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它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尚未上升至刑事责任,则A公司无法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将其解除; 乙,逮捕同拘留,此时乙的角色是犯罪嫌疑人,至于其是否能够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经司法机关审判的认定。因此,在一切未决的情况下,由单位作出终局性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丙,被审查起诉仅仅意味着丙将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至于结果如何待定—可能是丙构成抢夺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法庭经过多方考证,认定丙部构成抢夺罪从而将其无罪释放。因为,仅仅因为丙被审查起诉就认定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丁,劳动教养是一种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D公司解除有法律支持。戊,收容教育是一种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等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对于丁和戊的情形,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丁与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规链接: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题2:公司在王某的解除是否有效?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时间上如何把握? 律师分析: 案例中,王某确实经过法院审判被认定为有罪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王某并没有收到判决书,判决尚未完成送达,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就尚未齐备。法律上的公平和严谨不但是指实体,更包括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讲,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更为重要。因此,公司在王某未收到判决书的时候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 问题3:公司是否有其他途径解除被行政拘留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是因为违反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企业是不能够直接依据“行政拘留”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被采取过行政拘留的职工,如果企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就需要企业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条例,被行政拘留的的情形,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毕振洲 主任律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主任、资深律师、劳动法培训师.《劳动法苑》副主编,《劳动法苑》、《人力资源》期刊特约攒稿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劳动法学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特邀嘉宾。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 200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班毕业,曾在山东、上海执业多年。著作:参与编写《论剑》、《劳动合同法HR应用指南》、《纷争与和谐——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实务精要》, 正在主编《企业留人法律实务》。 主攻劳动法、公司法和税法,尤其擅长人力资源的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十多年,长期为山东潍柴动力机械、北京福田农用机械、上海华虹集团、新加坡裕廊腾飞、上海中智、三菱银行、三菱商事、三井住友银行、西门子、欧倍德、宝丽来、松下电器、南部塑料、YKK、芬欧汇川、爱普生、综研化学、富士胶片、星琦电机等上百家单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的外资企业举办了100多场企业内训和大型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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